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汉中男子禁渔区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

近日,汉台区农业农村局对一起非法捕捞案件作出行政处罚,当事人王某因在禁渔区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水产品,被依法处以800元罚款。

汉中男子禁渔区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

2024年6月,汉台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重点水域巡查时,发现王某在汉江河干流汉台区西汉高速引桥东段河道内(禁渔区)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作业。经查,王某使用的是真饵复钩钓具(钓钩数7个及以上)海竿渔具4副,包含主杆4根、线轮4个、钓钩49个(钩门宽度0.012米),相关事实清楚、证据确凿。

因王某的行为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,汉台区农业农村局将线索移送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。经立案侦查,汉台分局于2024年9月将案件移送汉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。检察机关认定王某构成犯罪,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,于2025年1月以检察意见书形式移送汉台区农业农村局处理。
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》相关规定,汉台区农业农村局对王某作出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。案件办理过程中,王某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上交涉案禁用渔具,执法部门秉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作出适当处罚。

据悉,在禁渔区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,会损害水生生物资源并对生态系统造成潜在危害。此案的依法处理,既对非法捕捞行为起到警示教育作用,也进一步增强了群众遵法守法的自觉意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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